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汕头市牙刷行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汕头市牙刷行业协会、广东三笑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美邦日化有限公司、广东浪沙口腔健康有限公司、广东金港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森坤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银利日化有限公司、广东绿雪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宝洁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欧莱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港泰实业有限公司、浦江中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爱克思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峡山彩达包装印刷厂、广东创研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金永胜新材料制品厂、汕头市德茂森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超亚刷丝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文清、林海文、洪佩霞、林楚章、赵志文、李志明、林畅志、林俊智、林学武、林裕荣、林畅桂、刘利明、彭汉楚、林桂城、林俊深、林钦波、赵鹏、李绪锋、薛杰潘、甘浩彬、廖震鑫、马俊坚、张国瑞、方振鹏。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超细刷丝牙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细刷丝牙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手动的成人、儿童全部或部分植毛、非植毛的超细刷丝牙刷(以下简称牙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9342-2013 牙刷
GB 30002-2013 儿童牙刷
GB 30003-2013 磨尖丝牙刷
GB/T 36391-2018 抗菌牙刷
3 术语与定义
3.1
超细刷丝牙刷
采用全部或部分植毛、非植毛工艺的超细刷丝的牙刷。
4 分类
按规格分为成人牙刷和儿童牙刷。
5 要求
5.1 卫生要求
5.1.1 刷毛、刷柄、刷头、儿童牙刷的饰件不应脱色。
5.1.2 牙刷各部位应清洁、无污物、无异味。
5.1.3 销售产品应有包装,包装内外应干净整洁,无污物、开裂。
5.1.4 磨尖丝牙刷的磨尖丝pH 5.5~8.0。
5.2 安全要求
5.2.1 儿童牙刷的刷柄各部位及饰件、牙刷头部外形应光滑(特殊工艺除外),无锐边,无毛刺。儿童牙刷各部位及饰件、成人牙刷刷柄尾部形状不应对人体造成伤害。
5.2.2 有害元素: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数值。
表1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元素名称 | 锑 (Sb) | 砷 (As) | 钡 (Ba) | 镉 (Cd) | 铬 (Cr) | 铅 (Pb) | 汞 (Hg) | 硒 (Se) |
含量 | 60 | 25 | 1000 | 75 | 60 | 90 | 60 | 500 |
5.2.3 儿童牙刷的刷头与刷柄的连接部位应不能拆卸。
5.3 规格尺寸
牙刷的规格尺寸见图1、表2。
图1
表2 单位为毫米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成人牙刷 | 儿童牙刷 |
1 | 毛面长度(A) | ≤42.0 | ≤29.0 |
2 | 毛面宽度(B) | ≤14.0 | ≤11.0 |
3 | 刷头厚度(C) | ≤7.0 | ≤6.0 |
4 | 刷毛高度(D) | 8.0~14.0 | 7.0~12.0 |
5 | 单丝直径(Ф) | ≤0.15 |
6 | 牙刷全长a(L) | ≥150.0 | 110.0~180.0 |
a 特殊用途牙刷除外。 |
5.4 毛束强度分类
5.4.1 毛束强度分类及公称丝径应明示在产品包装上。
5.4.2 毛束强度分类应为“软”。
5.5 磨尖丝
00001注:不适用于非植毛牙刷。
5.5.1 磨尖丝末尾丝直径(Ф)等于应小于等于0.06 mm。
5.5.2 锥体高度大于或等于4 mm。
5.5.3 磨尖率应大于或等于90%。
5.6 物理性能
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成人牙刷 | 儿童牙刷 |
1 | 毛束拉力a/N | ≥15 |
2 | 柄部抗弯力/N | ≥80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 ≥60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
3 | 颈部抗弯力/N | ≥43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 ≥25或变形极限范围内不断 |
4 | 耐温性能 | (50±2)℃水中浸泡20 min无异常 |
5 | 单丝弯曲恢复率b | ≥60% |
a 不适用于非植毛牙刷。 b 不适用于非植毛牙刷。 |
5.7 抗细菌性能
标称有抗细菌功能的产品,刷毛或刷毛与刷头抗细菌性能应符合GB/T 36391-2018 中4.3的要求。
5.8 饰件
儿童牙刷的饰件应符合GB 30002-2013中4.7的要求。
5.9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刷毛 | 整齐、顺直,毛束空满适宜 |
2 | 毛孔裂纹 | 不允许裂纹向刷头边缘、背向裂穿 |
3 | 刷柄 | 外形光滑,不允许有可见杂质、裂纹及大于 1 mm2的气泡(气泡仅对透明柄而言,工艺气泡除外)等缺陷存在 |
6 试验方法
6.1 卫生要求
6.1.1 脱色试验:用充分浸透65%乙醇的脱脂棉,分别在刷头、刷柄、刷毛、饰件上用力往返擦拭100次,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颜色。
6.1.2 目测检查牙刷各部位是否清洁,无污物,用嗅觉判断有无异味。
6.1.3 目测销售产品是否有包装,包装是否有开裂,包装内外是否干净整洁,无污物。销售产品包装检查以刷毛不被手直接接触到为合格。
6.1.4 pH按GB 30003-20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2 安全要求
6.2.1 牙刷头部及刷柄尾部在自然光或40 W灯光下距离牙刷300 mm目测,并用手感检查。
6.2.2 有害元素按GB 19342-2013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2.3 目测并手感检查儿童牙刷刷头与刷柄的连接部位是否可拆卸。
6.3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分别用最小分度值为0.02 mm的游标尺、0.01 mm的外径千分尺、0.5 mm的直尺进行测量。
6.4 毛束强度
目测是否明示在产品包装上。
6.5 磨尖丝
按GB 30003-2013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6 物理性能
6.6.1 毛束拉力
按GB 19342-2013中5.5.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6.2 柄部抗弯力
成人牙刷按GB 19342-2013中5.5.2规定的方法测试,儿童牙刷按GB 30002-2013中5.5.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6.3 颈部抗弯力
成人牙刷按GB 19342-2013中5.5.3规定的方法测试,儿童牙刷按GB 30002-2013中5.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6.4 耐温性能
按GB 19342-2013中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6.5 单丝弯曲恢复率
按GB 19342-2013中5.5.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7 抗菌性能
按GB/T 36391-2018中5.3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8 饰件
按GB 30002-2013中5.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9 外观质量
按GB 19342-2013中5.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
7.2.2 出厂检验按GB/T 2828.1-2012规定进行,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接收质量限AQL值见表5。
表5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AQL值 |
1 | 磨尖率 | 5.5.3 | 6.5 | 2.5 |
2 | 外观质量 | 5.9 | 6.9 |
7.2.3 出厂检验若判为不合格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有一项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应返工后方可交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18支检验,型式检验的评定以不合格支数计算。
7.3.3 型式检验按GB/T 2829-2002规定进行,采用判别产品Ⅰ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样本数、判定数组见表6。
表6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RQL值 | 样 本 数 | 判定组数 Ac Re |
1 | 卫生要求 | 5.1.1 | 6.1.1 | A | 30 | 3 | 0 1 |
表6(续)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不合格分类 | RQL值 | 样 本 数 | 判定组数 Ac Re |
1 | 卫生要求 | 5.1.2 5.1.3 5.1.4 | 6.1.2 6.1.3 6.1.4 | A | 30 | 3 | 0 1 |
2 | 安全要求 | 5.2.1 5.2.3 | 6.2.1 6.2.3 |
3 | 磨尖丝 | 5.5 | 6.5 | 40 | 2 |
4 | 饰件 | 5.8 | 6.8 |
5 | 物理性能 | 5.6 | 6.6 | 40 | 5 | 1 2 |
6 | 规格尺寸 | 5.3 | 6.3 | B | 65 | 3 | 1 2 |
7 | 外观质量 | 5.9 | 6.9 | C |
7.3.4 pH应符合5.1.4的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有害元素应符合5.2.2表1的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5 抗细菌性能应符合5.7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3.6 有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单位包装上应标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 毛束强度分类;
e) 公称丝径;
f) 适用年龄范围(指儿童牙刷中有饰件的产品);
g)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8.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有以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型号;
d) 数量;
e) 长×宽×高。
8.2 包装
产品包装箱应牢固,无破损,包装箱上的贮存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3 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轻取轻放,防止雨淋和重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